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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20:17:09 股吧网页版
梦网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5]AN108-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5]AN108-4号

致: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上市公司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对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6 号格式准则》《上市类 1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上市公司因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
露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止,以下称“核查期间”
或“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交易进程备忘录》、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及关联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梦网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有关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重组股票交易核查期间内相关单位及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范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 号准则》及本次重组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1.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知情人员

5. 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7.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关系 期 间 累 计 期 间 累 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
买入(股) 卖出(股) 26 日结余股数(股)

1 王 华 交易对方 37,200 37,200 0

2 吴 岭 交易对方合肥弘博联系 4,000 0 4,000

人吴垚的父亲

3 徐海进 交易对方 40,000 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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