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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20:34:08 股吧网页版
科陆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已完成证券服务
业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
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 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第八条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
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 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授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可以随时
到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款余额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通报,在募集资金管理上主动受保荐人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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