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新的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
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三条 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采用现场与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
工具等形式发出。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快捷方式发出的,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决
策有关材料,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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