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财经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视情况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具有重要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四)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和相关资料;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担保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资信状况资料,并
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对被担保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组织专业人员对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报告,并审核担保合同条款。经分管领导和总裁审定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担保合同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资料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
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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