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如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商品;
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存贷款业务;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8、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9、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10、提供担保;
11、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12、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4、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5、签订许可协议;
16、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各自权限批准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第六条规定的交
易时,除需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
发生第六条规定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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