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项目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事宜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
程序。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5、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事项;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事项。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事项;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事项;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事项;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5、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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