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
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提出:公司相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申请表》(附件
一),由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其他相关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
组织法律、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论证。
(三)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将初步审核后的申请提交董事长审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暂缓或豁免披露。
(四)监管机构报备:如涉及重大事项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在审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充分讨论相关风险
及应对措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信
息处于可控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对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进行登
记,并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二);
(二)信息传递控制:严格控制信息的传递范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