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建议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标准、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
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
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定期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者采用现场与电子通信等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
工具等形式发出。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快捷方式发出的,电话、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发出日为送达日期。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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