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管理办法。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当募集资金到位进入公司专用账户后,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
第八条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请材料一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山东证券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备案。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三)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从专用账户调用募集资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供由董事会作出的最近一期调用募集资金的半年计划,作出该计划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至向开户银行提供该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与计划额度不一致,变化额度在计划额度 10%以内时,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变化额度在计划额度 10%以上和 20%以下时由董事会批准;变化额度在计划额度 20%以上时,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与预算不一致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与预算不一致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
(二)实际投资额变化在预算 5%以内时,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额变化在预算 10%以内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实际投资额变化在预算 10%以上时,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制定使用计划并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决定召开股东会之前,应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订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使用计划。
(一)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讨论和论证,再提交董事会集体决定。论证及决定过程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必要的原始记录。
(二)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主承销商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筹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董事会应对主承销商的意见进行讨论并记录在案。
(三)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四)对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二)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向股东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未能按要求进行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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