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证券、财务、审计、营销等相关人员;
(六) 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
(八)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上述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业绩预报及相关数据信息。
(二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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