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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8:16:11 股吧网页版
三钢闽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总监。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非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公司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基本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参考外部薪酬水平;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薪酬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

1.公司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效益薪酬和特殊奖励三部分构成,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2.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3.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 10 万元/人.年(含税),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可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职级薪、绩效薪、津贴和特殊奖励四部分构成。
第三章 薪酬确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

(一)公司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年薪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由职级薪、绩效薪、津贴和特殊奖励四部分构成。

1.职级薪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劳动力市场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驻外(三明市区以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地点行政区域、交通和生活情况,在现行职级薪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增加。

2.绩效薪反映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和价值创造,由组织绩效奖和个人绩效奖组成。

3.津贴按照公司制定的津贴发放规定执行。

4.特殊奖励具体规定

(1)单项奖励: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发放的单项奖励包括:参与公司科技进步、科技攻关、管理创新和改善提案等项目所获得的奖励;培训授课津贴、经审批的评审费;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颁发的奖励。

(2)特别奖励:公司认为个别有突出贡献或表现的,可酌情给予个人特别
奖励。

(二)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福利津贴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福利津贴主要包括企业为个人支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费用。

(三)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兼任多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薪酬。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支付

(一)每月按职级发放职级薪和津贴,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兑现绩效薪,由公司以现金形式(银行转账)支付。

(二)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个人薪酬收入的 60%,效益下降,绩效薪酬原则上不得增长;新增亏损,相应下降绩效薪酬。

(三)公司发放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收入,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以及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四)内部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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