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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8:16:11 股吧网页版
三钢闽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包括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应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
门不得擅自对外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的子公司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子公司为本条第三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之子公司及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能够证明其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的文件;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履行债务能力分析;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情况;

(六)申请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及其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是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其他有助于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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