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
信息问询制度(2025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
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其他关联人如有实施与公司相关的行为的,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2.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关联人”包括: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以上其他关联人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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