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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21:22:13 股吧网页版
兴化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
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认定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
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定价公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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