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议事规则的考核范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
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法务室等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职责相关的部门组成。
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内容的相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等,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执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的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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