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名,由董事担任,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的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证券部、人力资源部等与提名委员
工作组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协助提名委员会成员提供拟被提名人员的相关资料,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其中,证券部负责执行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被提名人不同意其被提名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