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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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115 号
致: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声明如下:
1、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信达律师对于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信达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等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资料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或资料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向信达作出书面承诺,已按照信达要求向信达提供了相应资料,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及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信达及信达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授权期限为至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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