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
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
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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