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子公
司的管理,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恒宝股份下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恒宝股份
持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或者持有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子公司经营目标和计划符合公司业务整合及战略布局等发展目标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自身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技术、品质、营销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对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职责权限的收集整理、制定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司规
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审计监督;
(六)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单行条例,加强对子公司的垂直指导。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完善自身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如有)、经营层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贯彻落实本制度。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主动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七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主要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如有),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委派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及任期由子公司根据其章程确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的人员进行调整。
第九条 由公司委派、提名或推荐而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由公司委派、提名或推荐而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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