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关联交易决策规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关联交易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士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该关联交易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或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控股权,相关的董事或当事人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规则所指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两款人士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遵循证监会、交易所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达到本规则披露要求的均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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