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1 目的
为了规范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检查、评估及审计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4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5 具体要求
5.1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5.2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如有)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5.3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5.4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5.5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5.6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5.7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5.8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5.9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6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6.1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6.2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门。
6.3 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具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具有专业内控、财务和法律等知识。
6.4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6.5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6.6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7 主要职责
7.1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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