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宝股份”或“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经营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以货币资金、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等形式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共同投资合作项目等。不包括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应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者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六条第(二)项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未达本制度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