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投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获得收益为目的,有利于公司发展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具体内容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股票投资以风险相对较低投资方案为主;委托理财限合法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出售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 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禁止从事本制度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及衍生品
投资。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包括:股本,留存收益,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经营性的流动资金等。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以及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不影响正常经营、主营业务开展、股东分红等支出的时段,动用账上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由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包括间接所有的全资公司下同)依据本制度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公司不得买卖受同一方控制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拟定风险投资方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证券投资方案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风险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 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 风险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委托理财审批权不得授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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