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对外捐赠之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经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含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 500 万元(含
本数),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一)、(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五)本制度中所述“累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公司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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