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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6:27:10 股吧网页版
广博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期权、货币互换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的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等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五)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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