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21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八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禁止情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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