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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39:12 股吧网页版
易普力: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登记备案或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的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法人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有关人员及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
露的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

(二)负责收集和审核应予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四)负责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信息;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提供及审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信息;

(二)指导和监督本职能系统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财务与产权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格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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