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子公司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
比例,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和
子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管理,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与
监督。
第五条 在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下,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独
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进行有效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
公司做好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子公司为公司独资设立,则为股东,以下皆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并通过该等人士对子公司行使其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等重大业务事项、财务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子公司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其
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抄送公司存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发展战略文件、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财务档案等重要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
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五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员由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派出人员定期接受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七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变更应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子公司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
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
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
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
的要求,及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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