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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4 20:49:08
发布于 重庆
根据《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连续买卖,或与他人串通约定交易价格、数量,或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市场交易量、价格,制造假象诱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024年修订的《证券法》新增"抢帽子交易""信息型操纵"认定标准,许多量化交易手法很可能触发操纵市场罪的雷区。
第二,内幕交易罪,花样越来越多,手法越来越隐秘。
息进行证券交易。
根据《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者可被判处6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
随着AI技术,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内幕交易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秘。
内幕交易已经从传统里的利用内幕信息获利,演变成了故意制造内幕消息,扰乱市场金融秩序获利。
在高科技的加持下,一则“内幕谣言”可能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股价瞬间大跌,即使公司及时辟谣也难以挽回股价下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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