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规范运作》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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