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保持独立性,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
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方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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