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其高效、规范的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应不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 1/2。
第六条 总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在离职生效后合理期限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
(二)如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三)如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四)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五)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六)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一般不超过3年。
(七)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总经理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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