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材科技”)的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指应债权人要求提供的与融资相应的各种形式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严禁为中材科技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个人或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被担保人因股权关系变化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或因收购拟带入的对外担保,应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解除担保关系。本办法所称的所属企业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分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担保行为均须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保证
第七条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被担保所属企业有两个以上股东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各股东持股比例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保证人与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保证的方式;
(四) 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 保证的期间;
(六)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 一般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章 抵押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指债务人不转移对可以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十三条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一)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十五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等情况;
(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资产抵押时,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章 质押
第十八条 质押担保,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押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将质押权利转让并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按质押物的性质,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一)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 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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