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如需编制并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公司应遵照执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