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5 21:32:11 股吧网页版
中材科技: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 1 人、副总裁若干人、财务总监 1 人、
董事会秘书 1 人、总法律顾问 1 人组成。

第四条 以公司总裁为代表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坚决贯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由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财务总监对总裁负责。

第七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验,精通本行,熟悉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
《公司章程》和总裁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和总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总裁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三章 总裁、副总裁及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总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季度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保证真实性。董事会或者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