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强化法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成员。委员中应包含专业会计人士及专业法律人士。
第四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且系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下设审计部、法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法治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企业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五)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六)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并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确定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八)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九)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十一)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二)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财务违规、重大财务风险);
(十三)向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及法治建设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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