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七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对公司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内部审计和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资料,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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