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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机构及内容...... 1
第四章 定期报告......2
第五章 临时报告......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6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人员责任...... 8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和保密措施......9
第九章 附则......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公司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所有会对公司经营、社会形象和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本办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机构及内容

第六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余为临时报告。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证券交易所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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