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应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及其它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员;
(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
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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