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出现重大差错或遗漏,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实行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九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营业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总额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拟定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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