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21:03:11 股吧网页版
国轩高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当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与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
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报告联络人,并报证券事务部门认可备案。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 交易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在发生第(三)、(四)、(五)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人均需在事前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发生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交易事项外,应当对交
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相关规定。

第九条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