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审
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公司内部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履行等,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性,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如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 保障资产安全;
(三) 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内部审计机
构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门”),内审部门对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其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至少三人,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审计负
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及
业务能力,富有敏锐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原则,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
行内部审计业务,确保审计风险处于可接受范围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全面预算和其他各项内部控制管理措施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等)预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