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外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有权机关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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