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凯瑞德 公告编号:2025-L039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04202300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4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6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L036)。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健先生,董事长、总经理纪晓文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小艳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德或公司),住所: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4幢15楼1521号房。
纪晓文,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董事长,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29号1号楼3单元1102户。
王健,男,1989年7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董事,住址:山东省微山县两城镇两城三村西一路11号。
朱小艳,女,1989年6月出生,时任凯瑞德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403。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凯瑞德、吴联模、张培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5年7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凯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14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凯瑞德为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提供9笔对外担保,金额合计46,593.57万元(含最高额担保),其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3,593.57万元。对上述担保事项,凯瑞德既未及时披露,也未相应在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至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准确披露,其中2014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或少披露的担保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1,193.65万元、22,977.75万元、40,405.97万元、37,935.51万元、21,653.04万元、17,382.83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32.02%、260.03%、239.70%、634.60%、200.15%、774.76%、99.68%。
2014年10月至2017年7月23日,吴联模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4日,张培峰为凯瑞德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两人未经公司内部审议程序,擅自以凯瑞德名义组织、实施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分别为11,593.57万元、20,000万元。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凯瑞德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担保事项,但未按规定披露。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
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2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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