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 2025-059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分别同意在2025年度由公司对子公司、并由子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以及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欣热电公司”)互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述担保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已经2025年5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4)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5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
“交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9B250022”的《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就交行嘉兴分行与全资子公司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2025年9月11日至2026年 9 月 11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 1,100 万元整,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交行嘉兴分行和担保对象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保证合同》项下尚未实际发生借款。
(二)2025年9月11日,弘欣热电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071012025005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弘欣热电公司向华夏银行平湖支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7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JX02(高保)20250009”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弘欣热电公司自2025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1日期间与华夏银行平湖支行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为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三)2025 年 9 月 12 日,根据弘欣热电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
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A081664”的《综合授信合同》,弘欣热电公司与北京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A117224”的《借款合同》,
弘欣热电公司向北京银行嘉兴分行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至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北京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RTL00012531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公司为弘欣热电公司自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期间与北京银行
嘉兴分行订立的编号为“A081664”的《综合授信合同》(包括该合同及其有效修订于补充)以及该授信合同下订立的全部具体业务合同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为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21,464.17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6,900.00万元,上述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79%、4.6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四、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9B250022”的《保证合同》;
2.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