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
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投资风险, 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 以获
取长期收益为目的, 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
织或个人或购买固定资产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
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购买机
器设备及房产土地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
划和发展战略, 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 扩大再生产,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
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 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的, 也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单项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帐面净值超过 2,000 万
元;
(二) 一年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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