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会议登记......9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11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3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18
第九章 其 他...... 19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 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提供担保及《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对董事会设立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作
出决议;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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