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建立持续、稳
定、科学的分红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下,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在
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 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 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 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 为
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 且不送红股或者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的, 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六条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
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外, 在当年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采取的利
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前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