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
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 《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
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
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
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和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
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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