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
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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